屯昌女子陈某某曾在自己闺蜜陈某家中借住过。为了方便出入,陈某给了她一把备用钥匙。陈某某离开陈某家后,没有将钥匙还给陈某。忘恩负义的陈某某后来竟利用这把钥匙,到陈某家偷东西。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审理了该案。
陈某某今年31岁,2013年8月20日14时许,陈某某利用之前在陈某家暂住时拿到的钥匙,潜入位于海口AA路BB大厦陈某的住处,偷走现金2000元、一条金项链、一个佛型金吊坠、一个月光石金吊坠、一条金手链,之后逃离现场,并将赃物藏在海口AA路某航空售票处旁边的墙缝内。2013年8月20日14时30分许,陈某发觉被盗后将陈某某送至派出所报案。之后陈某某承认自己盗窃,并带民警将其藏匿的赃物找出。经鉴定,佛型金吊坠价值637元、金手链价值637元。被盗物品已由民警发还给陈某,陈某某获得被害人陈某的谅解。
美兰区法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74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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