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多次携带撬棍、起子、小手电等作案工具,采取翻墙、撬门等方式在丰城市上塘镇不同地点实施盗窃,涉案被盗财物共计人民币3760元。具体如下:
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曹某某在丰矿某家属区房内盗得5块残旧手表。
2014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曹某某在丰矿某家属区房内盗得4块残旧手表和2瓶瑞酒。
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在上塘镇某厂二楼办公室内盗得2台联想电脑主机、1台破损液晶显示器、2只键盘。
2014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丰矿某小区一平房内盗得李某家1台方正电脑、一台液晶显示器、1台电子相册和1张身份证。被告人曹某某将这些物品放回自己住处后,又到后面的家属区,在韩某家盗得一台联想电脑、1台液晶显示器、7、8瓶酒、1小铁盒硬币及1小塑料袋纸币(面值1元或几角,总计3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赃物基本被追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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