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拉车门盗窃案。
被告人马某于2021年3月某天晚上十点左右回家时,将小区内停放的车辆逐个拉门检查后,发现一辆轿车车门未锁。马某从该车中盗取手机、现金等,得手后离开。
马某此前曾因犯罪被判过刑,次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所醒悟,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将赃款、赃物退还给了被害人。
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构成盗窃罪,且具有相应法定从重、从轻等量刑情节。
最终,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盗窃车内财物是否入刑?
盗窃车内财物是否入刑主要看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应当进行刑事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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