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无锡北塘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盗窃物品却与以往不同,是整整一箱价值24500元的移动和电信手机充值卡。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礼有期徒刑十二年。
2009年4月4日上午,王礼和他的一帮哥们正在无锡市梦之岛数码港附近晃悠,这一堆人都是些游手好闲的小混混,他们晃悠的目的就是看看有什么东西可以顺手牵羊一下,以供吃喝玩乐之用。这时候,货运公司的员工张健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了数码港后门,他是来给数码港中的商户送货的。搬下要送的货物后,张健就进门了,他的电动三轮停在门口,无人看管。王礼一干人见了,就凑近打量了一番,顺手就将其中的一箱货物搬走了。几人到无人处检点战果,发现那是整整一箱手机充值卡,有中国移动一百元面值的充值卡750张,50元面值的充值卡3000张,中国电信一百元面值的充值卡200张,加起来价值二十多万。王礼大喜过望,认为发了大财,却不知道,这箱充值卡不仅没有把他送上致富路,却给他带来了漫长的牢狱之灾。
盗窃得手后,王礼把其中价值14万多元的充值卡藏到了安徽老家,把另一些转卖掉,剩余价值101100元的充值卡的都在事发后销毁了。经查明,截至2010年1月21日,被王礼转卖掉的充值卡共计被使用了58张2900元。
被窃后,张建很快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认为被盗充值卡数额巨大,随即立案侦查。通过调取数码港后门处的监控录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礼,于2009年8月6日将王礼逮捕归案。公诉机关认为,王礼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应该依法判处盗窃罪。但是,对于手机充值卡这种有价凭证,究竟是应该按照面值上的24500元定罪,还是按照已经发生充值的2900元定罪,那些未发生支付的充值卡究竟应该算做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被窃充值卡能否可以通过挂失避免损失,都还没有合法而权威的定论。那么,如何对于犯罪嫌疑人王礼定罪呢?
北塘区法院通过对充值卡性质、相关法律以及辩护人意见的综合考虑,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手机充值卡是一种不记名、不挂失的通信费用预付凭证,不由特定的持卡人充值使用,被盗后就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应该按照票面金额定罪。更何况,被王礼销毁的价值101100元的充值卡已经无法挂失,造成了被盗人的严重经济损失。所以,王礼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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