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劳动者在入职后仅工作了短短三日即选择离职的现象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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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他们仍可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精神,自用人单位实际雇佣劳动者开始,双方便已正式确立了劳动关系。
由此可知,劳动者在投身于依法成立并合法运营的企业上班满三天后,无论是否已经签署了完整的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全然支付其应得之报酬。
故而,当劳动者遇到涉及此类情况时,理应收悉其拥有向用人单位索取相应薪酬之法定权益。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