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性的。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一、土地使用权的主客体有哪些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和收归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为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岭、荒地、滩涂、河滩地以及其他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一)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土地。
(二)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二、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吗
土地使用权不是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是“物”,也就更谈不上是不动产了。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非常重要严肃的一件事情,无论对于个人还是企业来说,土地使用权都是其宝贵的一份资产。土地在法律上的界定是属于固定资产,而且是不动产;因为土地无法因归属人的意志搬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依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即终止。由于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有期限的他物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结果并不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因而,使用期届限满,土地使用者理应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土地所有者,这是土地国家所有权的最终体现,也是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的具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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