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中主体及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时间:2023-03-29 18:03:26 1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东代表诉讼中,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原告,侵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或他人应列为被告,而公司对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应被列为第三人。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什么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

1、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2、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二、公司解散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公司解散诉讼必须符合的条件有

1、原告应当持有股东10%以上表决权,通常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就代表拥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

2、公司经营管理已经发生严重困难,例如连年亏损,继续经营将导致股东利益损失不断扩大;

3、原告已经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同时符合以上条件时,股东可以将其他股东及公司列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三、解散公司诉讼中的当事人有哪些

(一)原告:具有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的资格的人必须是自己的利益已经或正在遭受不公平行为损害的股东,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本诉原告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二)被告:应当是公司,因为原告虽然与其他股东发生直接冲突,但其他股东的滥权行为通常是以公司名义作出的,而且若原告胜诉,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承担。

(三)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当公司的股东提起解散之诉后,原告以外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董事一般情况下应当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由于,案件的判决结果与他们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便于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平的裁判。如果数个股东分别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虽然他们是为各自的利益而起诉,他们之间并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在实体上都有各自的适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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