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所有人必须签署合同吗?
在现实中,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是由于所有者的转移,承销公司往往以“应该合理但没有经过合同变更程序”为由拒绝支付赔偿。这是违法的:
首先,承销公司的豁免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原因和依据。虽然《强制性交通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机动车在更换所有人后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但这是一项主张条款,而不是豁免条款。
第二,强制性交通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成为债权人,承销公司是相应的债务人。根据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权利转让只要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通知债务人,即生效,即使在交通事故发生前未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通知义务未履行),交通事故发生后也有义务通知承保公司第三,强制交通保险针对的是货物(高风险),而不是人,不受车辆所有权变更的影响第四,《交通强制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申请人未履行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在宽限期(5天)届满后终止合同。即便如此,在合同终止之前,合同仍然有效,不产生豁免效力。这应该是保险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至于什么是重要事项,2008年版《交通强制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了,包括类型、品牌和型号、识别码、车牌号、使用性质、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居住地、,机动车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机动车续期前发生的事故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本条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影响保险费计算的重要事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的计算和收取。这是一个标准条款。看来,保险人并不是盲目地选择终止合同,而是提出了增加保险费的问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出具的责任证明有用吗?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事故证明直接说明了案件的事实。在没有其他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将承认该证据。然而,责任认定书并不是法院决定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例如,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即使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机动车方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方有过错,只能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在诉讼中有很多技巧。起诉前准备什么证据,选择哪一个法院来裁决,适用什么法律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是受害者应该充分考虑的所有问题。不同的病例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同的治疗方法会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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