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障卡曾购买过高血压药物,保险公司在核实理赔申请过程中,有可能因认定其在投保之时未能完全履行健康告知义务而作出拒绝赔偿的决定。这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人过去的诊疗历史、医疗记录以及购药数据展开深度探究和分析。如果有病例表明被保险人曾经通过医保卡购买过高血压药物,保险公司有可能据此判断其在投保期间并未严格执行健康告知义务,进而采取相应的理赔决策。若这批高血压药物属于被保险人自行使用,且被保险人本身已经确诊患有高血压疾病,那么,保险公司拒绝承保的决定便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然而,如果这些高血压药物实际上是为了亲属购买,那么,被保险人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明确表示自身并无高血压病症。在此基础上,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诉,争取获得合理的理赔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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