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上下班的时间界点
上下班时间的界点问题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用人单位制定作息时间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规定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下班需要通过规章制度来确立,同时该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合法制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按国家政策,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主要需要确定的就是上下班时间,确定这个时间可以通过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上下班时间来确定,如果是属于加班的话按照加班的上下班时间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上下班路上所遭受的伤害也是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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