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先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预售许可申请信息后,提交以下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原件);
7.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复印件)和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
8.属于绿化隔离带地区的项目,提交市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的证明文件(原件);
9.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原件);
10.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3)项目预售计划;
(4)本期预售商品房情况;
(5)本期自留商品房情况;
(6)项目开盘应急预案;
(7)预售资金监管方案;
(8)商品房质量问题投诉渠道;
(9)商品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10)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11)其他材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包括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等内容);临时管理规约;项目建设方案及备案登记表;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核准文件;商品房装饰装修标准及相关附属设备设施的交付使用情况等材料。
二、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提交材料
1.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文件(复印件);
(3)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名称变更后的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名称变更的承诺(原件);
(6)预售许可证(原件)。
2.预售项目转让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8)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文件(原件);
(9)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项目转让的承诺(原件);
(10)预售许可证(原件)。
3.预售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预售许可证(原件)。
因规划许可内容变更涉及相关证件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者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原件)或者已备案的预测面积测绘报告及面积变更汇交表(原件)等。
4.预售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预售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提交材料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预售许可延期申请信息后,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且未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原件)。
3、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但已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
(3)延期交房违约赔偿和房屋交付方案(原件)。
说明
1、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使用A4纸复印后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2、办理时限从受理次日起计算;
3、办理时限: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受理、初审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复审、决定5个工作日。
预售许可证延期:区县建委(房管局)3个工作日。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表(复印件);
(8)已将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预售的证明文件(原件);
(9)开发企业书面通知预购人项目转让的承诺(原件);
(10)预售许可证(原件)。
3.预售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预售许可证(原件)。
因规划许可内容变更涉及相关证件变更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者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复印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者已交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明(原件)或者已备案的预测面积测绘报告及面积变更汇交表(原件)等。
4.预售项目名称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
(2)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预售许可证(原件)。
三、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提交材料
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在线填写预售许可延期申请信息后,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已竣工验收备案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2、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且未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原件)。
3、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验收备案,但已超过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提交:
(1)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如已超过竣工日期,还应提交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盖章确认的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延期协议书和现场照片;
(3)延期交房违约赔偿和房屋交付方案(原件)。
说明
1、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使用A4纸复印后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2、办理时限从受理次日起计算;
3、办理时限: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受理、初审5个工作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复审、决定5个工作日。
预售许可证延期:区县建委(房管局)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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