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公民或法人,可提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
二、办理材料
1.“申请方负责人”一栏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与船检证书等相关提交材料内容一致。
需核对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渔业船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有的,还应当提交共有协议原件。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渔船相片原件及电子相片3张(左舷、右舷、尾部各1张,电子相片每张大小为200k)
需查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性。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经南澳县渔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配合
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实地核查监督措施,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审批或备案目录、检查实施情况和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渔政渔港监督股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经县渔政部门审批通过后,申请人现场或邮寄领取《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监督检查配合
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将采取实地核查监督措施,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审批或备案目录、检查实施情况和对违反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手续。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海滨路东段
五、办理时限
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3年)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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