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仲裁庭相比,法院有更大的机会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仲裁庭仅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的对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异议有权作出裁定,而法院可在仲裁程序之前、期间和之后首先行使裁定权,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率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依法对争议行使管辖权。根据有关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法院应接受当事人根据其所在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的诉讼,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仲裁协议。只有当另一方根据事先与原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法院的管辖权辩护时,法院才有权决定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从而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在这方面,《纽约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双方当事人就本条所述诉讼事项达成协议时,缔约国一方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双方当事人提交仲裁,除非上述协议被认定无效,无效或法院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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