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鉴定是根据国家鉴定标准,确定伤病员劳动能力和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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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托劳动能力鉴定
(1)中央驻海南单位及其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省直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企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3)用人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复审申请
(4)他人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部门
(一)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县、自治县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超出第八条规定范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二)杨浦经济开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八条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
(3)省土地复垦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制度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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