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享受供属待遇人员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1)《因病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3)医学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出院记录、病理报告等病历资料复印件,其中住院期间病历资料需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五)有关单位委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按要求填写《工伤鉴定申请表》或《因病鉴定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办理委托鉴定申请。
二、鉴定受理?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县)办事处对劳动能力鉴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办理受理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医疗检查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县)办事处按规定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不含医疗检查过程中医疗机构收取的检查等费用)。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在鉴定结束后由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医疗检查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支付,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参保人员负担。
三、医疗检查?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每两个月组织一次鉴定,对被鉴定人实行指定医院、规定时间、集中体检的办法进行医疗检查。特殊情况也可开具《伤、病情医疗检查介绍信》到指定医院检查。
2、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县)办事处指导督促医疗检查指定医院和医疗鉴定专家做好医疗检查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中止鉴定:
(一)被鉴定人无故不参加或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集中医疗检查;
(二)被鉴定人拒绝医疗鉴定专家提出的补充医疗检查的;
(三)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配合检查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残情况的。
四、技术鉴定?
1、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3至5名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结合现场医疗检查情况和相关病历资料,对被鉴定人进行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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