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每天向劳动者支付10元以上的高温津贴。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近年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专项督查发现,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常进入3种误区。
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
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
比如,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山西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太原市六城区等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达1620元。有企业负责人表示,公司效益虽然不好,但已向员工发放高温津贴,并且算上高温津贴,员工工资也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者的最低报酬,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声称其工资待遇已达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省人社厅明确,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此外,山西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是根据高温费的方法标准,所明文规定的,对于不按照标准支付的企业单位,职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社保局反映,一经核实该企业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的。由于在高温下工作对人体的损伤是比较严重的,故而需要做好防暑工作。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财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理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关系,提高企业艰苦岗位和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稳定艰苦岗位职工队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煤矿井下津贴标准1.将井下采掘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5元/工以上;2.将井下辅助工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3.将安检人员及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提高到20元/工以上。煤矿井下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它矿山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参照煤矿井下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执行。
二、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1.将前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0元/班以上;2.将后夜班津贴标准提高到12元/班以上。
三、建立高温津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每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1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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