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
时间:2023-04-23 19:32:58 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增多,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我省实现“两个率先”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顺利推进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出发,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全面推进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他们无地、无业以及无社会保障等问题,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努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被征地农民充分就业。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就业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公益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2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三、认真搞好被征地农民培训

要以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进一步落实培训工作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取得职业资格认证,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有效使用培训和就业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培训机会。对具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培训补贴的拨付要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的效果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向符合享受培训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培训券(卡),个人凭券(卡)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抵免相应的培训费用。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教育培训机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方便被征地农民参加培训。

四、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基本实现“即征即保”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严格按规定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并根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政策可衔接、政府财力能承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家庭,要按规定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可将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范围。

五、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好落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应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办法,做好相关转移和接续工作。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做好基础信息采集、个人账户、财务会计及统计报表等工作,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管好用好保障资金,决不允许挤占挪用。要广泛深入宣传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0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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