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例》实施后,职工因工受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司空见惯,但是,对于多次受伤以及多处受伤的却值得质疑?职工受伤一次享受一次的伤残补助金,多次的分别支付多次伤残补助?一旦解除合同时,对于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能享有几次?请见下文:
一、案例一:
1、案情:
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2月21日进入被申请人杭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2013年8月3日和2015年3月1日,申请人各发生了一次工伤事故,两次受伤的身体部位不同,但两次事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均为十级。第一次工伤后,申请人伤愈后即回被申请人处上班。2016年1月29日,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8062元,共计16124元。
2、分析:
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质是对工伤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其就业的一次性补偿。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一次,故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只能是一次。另外,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申请人两次的伤残级别都是十级,故只能按伤残级别十级的标准支付8062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案例二:
1、案情:
2010年9月,张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负伤,并被认定因工负伤,伤残程度9级。2013年2月4日,张某工作中再次负伤,又被认定因工负伤,伤残程度10级。2015年6月1日,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分别按照9级和10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张某两次因工负伤,级别分别为9级、10级。按照上述规定,张某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按照最高伤残级别,从某公司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按照9级标准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总结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对于员工主张的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能获得支持的,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两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标准享受一次。
一、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后是怎样
一般认为对于没有重叠的部分都可以获得赔偿。
重叠部分,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只能向一边主张。
应当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鉴定标准不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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