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区分三种情形分别对工伤职工死亡后的待遇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为:一、职工直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二、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同样享受以上三项待遇。三、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其他两项待遇,也就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可见,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一点应当是非常明确的。
虽然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实践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是停工留薪期何时届满,因此,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是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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