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受法律保护。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具有人身专属性。
一、房子的居住权有多久
房子居住权期限根据约定确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一般有哪些特征
居住权有以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合法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仅限于房屋;
3、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用益物权的特征如下:
1、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
2、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3、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4、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用益物权的基本内容,是对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通过直接支配他人之物而占有、使用和收益。这是所有权权能分离出来的权能,表现的是对财产的利用关系。用益物权人享有用益物权,就可以占有用益物、使用用益物、对用益物直接支配并进行收益。
用益物权是所有权的一种实现方式。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之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权能,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所有权人能够实现一定的收益,从而实现所有权本身的价值。其次,用益物权同时可以满足非所有人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的政策目标。
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具有永久性、安全性、有限性、价值性等特点,不可能人人都拥有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法律为调节人的支配需求与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从稳定社会的角度出发,创设了用益物权制度,以达到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最后,用益物权可以充分发挥物本身的使用价值。用益物权作为一种独立于所有权的他物权,具有可转让性。另外,用益物权具有相容性,即在同一客体上可设定不相冲突的多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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