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失效]
时间:2023-06-10 16:12:07 4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改变或转移,以及土地的主要用途、界限、他项权利等初始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而须依法办理的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青岛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土地变更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变更登记工作。

第五条凡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他项权利人均须自原因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一)依法通过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赠与或继承、买卖、交换、分割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三)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四)宗地合并或宗地分割的;

(五)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

(六)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

(七)更改土地使用人、土地所有人的名称、地址的;

(八)变更土地主要用途的;

(九)其他须申请土地变更登记的。

第六条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人须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变更登记。

第七条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及他项权利人发现土地初始登记内容有错、漏登记的,应及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原土地所有证或土地使用证;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须在接到土地变更登记申请后,进行审核,对变更登记规定的,应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土地注册登记内容,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可按非法占地处理,并可视情节轻重,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吊销土地证书。

第十一条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他项权利人申请土地变更登记,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9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关于土地权属、利用、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等的一系列措施、办法的总称。土地管理包括土地登记工作,如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土地调查和统计工作;地籍档案管理;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和土地利用规划...
    更新时间:2024-07-19 15:15:10
查看土地管理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土地管理 最新知识
针对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失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青岛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办法[失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