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申请外资集团变更登记
时间:2023-05-10 21:20:19 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属机构:市工商局(青岛市)

事项类别: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承诺期限:3工作日法定期限:15工作日

办公地点: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市工商局窗口及各分局所在地

联系电话:85916362

监督电话:85730761

1、办理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2、所需申办材料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的决议;(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1份,出具单位:申请人)

3、办理流程

4、办理条件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5、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6、申报材料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的决议;(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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