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界定的难度体现在如下方面:
1.活动的复杂性、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学知识的专业性、地方医生经验及知识水平的差异性等原因,导致过度医疗呈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征,致使不易区分。
2.我国当前缺少一部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的诊疗规范作为判断基础,且我国的诊疗规范大多是参照国外标准,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国家的诊疗水平,经济环境的差异性。
一、怎样认定纠纷中医方的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
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侵权责任医疗纠纷起诉状交给谁
侵权责任医疗纠纷起诉状交给法院。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法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2、患者有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确定性。
3、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直接、间接因果关系,一果多因。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有过错。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符合紧急医疗规范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措施,造成患者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法定情形下,医疗机构未履行紧急救治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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