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对患者造成危害,增加经济负担,恶化医患关系,浪费医疗资源,影响卫生服务公平性。医生应以患者需求为导向,合理诊疗,满足经济和心理能力,体现患者权利。过度医疗特征包括超出需求的手段、非“金标准”诊疗、无关消费和超出经济能力。医生应注重患者需求,合理使用资源,患者应加强健康意识,配合治疗,共同维护医疗环境。
过度医疗是当前医疗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对患者的危害不容忽视。过度医疗不仅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而且恶化了医患关系,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卫生服务的公平性。
判断过度医疗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医生应该以病人的需求为导向,根据疾病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诊疗,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延长病人的寿命。此外,过度医疗还应该满足两个附加条件:一是病人的经济能力能够承受,二是病人的心理能够承受,治疗中应该体现病人的权利。
过度医疗的基本特征包括: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为了避免过度医疗的发生,医生应该在诊疗中更加注重病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免过度消费和不必要的治疗。同时,患者也应该加强自身的健康意识,了解医疗资源的珍贵性,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过度医疗是当前医疗体系面临的重要问题,对患者造成的危害不可忽视。它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恶化了医患关系,浪费了医疗资源,影响了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为了避免过度医疗,医生应更注重病人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医疗资源,避免过度消费和不必要治疗。患者也应加强健康意识,了解医疗资源的珍贵性,积极配合医生治疗,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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