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被判赔偿3万
时间:2023-04-22 21:11:52 2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成都首例因职工档案遗失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案近日终审结案,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了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的档案遗失确实给职工甘某的社保、就业造成一定影响带来一定损失,并判决被告单位酌情赔偿3万元。

法院一审查实,原告甘某原为农行成都市高新支行单位职工。2001年12月,其向单位提出自谋职业、买断工龄的申请得到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但在甘某依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时,发现被告单位将其档案遗失,并因此未再办理社保手续。

之后,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甘某将高新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为其补办参加海军开始到高新支行处工作的所有档案资料,赔偿因丢失档案致使其无法重新就业而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共72950元及可预见合理收入损失23.73万元,赔偿其因不能办理社保手续而导致其不能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而受到的损失及档案遗失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失费用共计10万元等。

法院一审认为,甘某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补办档案资料的诉请具有可执行性,该诉请因内容不明确,无可执行性,且其也无法证明自己是因档案遗失未就业,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并无必然联系,与其要求的实际损失之间缺乏必要的因果关系,而其主张的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也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这三项诉请均不予支持。但甘某的档案遗失确实给其的社会保险及就业造成了一定影响,带来一定损失,故法院一审酌情支持3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甘某坚持认为单位将其档案遗失从而造成其无法就业,高新支行理应为其补办、恢复职工档案资料,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合理的可预见收入,并认为判决只赔偿3万元过低。高新支行提出,甘某于1995年转入高新支行后随即发现档案丢失,单位实际上已为其补办了其在高新支行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其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也完全可自己到社保局购买个人社保,享受正常的医疗保险和到达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金,这与档案遗失无关,因此一审判决应予撤销,并请求驳回甘的诉请。

成都中院终审认为,甘某对要求补办的档案未明确具体的内容和措施,对档案遗失造成的实际收入损失以及可预见的合理收入损失,其也不能证明档案遗失与其是否就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对甘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一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酌情认定3万元,也是妥当的。

因此,法院终审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故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医疗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被判赔偿3万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员工档案遗失引发劳动争议单位被判赔偿3万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