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1989年6月,电力安装公司**保温材料厂因管理不善解散员工,黄山也涉案。2001年8月,**电力安装公司更名为**电力建设公司。直到2008年,黄山才得知上述消息,并与该单位联系,希望该单位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出乎意料的是,电力公司说黄山的档案丢失了,并以离开该单位20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黄山将原单位告上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电力建设公司赔偿黄山未收到的生活费损失共计12万余元**电力建设公司提出异议并上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持原判
评估和分析:
员工档案丢失应予以补救
法院认为,本案中更名的**电力建设公司是黄山原招聘单位,有保存档案的义务。公司应及时将黄山档案移交有关部门或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黄山档案馆因未履行义务,未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导致黄山档案馆丢失,无法享受相关待遇,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对重新归档的档案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关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档案工作基本条款》中对档案的定义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
档案的最新定义是:“档案清晰,组织或个人在以往的社会实践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完整记录功能的明确而坚实的信息。”(冯玲玲,档案学导论,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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