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法定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劳动者本人支付了原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用,那么在法律实质意义上这可视为劳动者替用人单位预先垫付了社会保险费用。对于劳动者因此向用人单位进行追索或要求其返还上述费用的情况下,如果以此类事项作为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立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用人部门未按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保征缴部门或者劳动行政保障部门主张权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全文4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