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
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
2、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保险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补偿金,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
怎样处置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担保财产的代位物的处置:
1、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当然可以立即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2、担保物权人的债权还没有到期,为保障担保物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担保物权人可以提前在代位物上实现自己的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全文4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