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哪些
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但是,如果担保财产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或者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留置权人向出质人或者债务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不能作为担保财产的代位物。
2、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保险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该保险金可以作为代位物。
3、补偿金。这里的补偿金主要指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例如城市居民将自己的房屋向银行做了抵押贷款,如果房屋被国家征收的,其所得的补偿金应当作为抵押物的代位物。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担保物是不是属于破产财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1)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
(2)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
(3)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
(4)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
(5)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
(6)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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