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具体包括:损害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担保财产的代位物是指因担保财产的灭失,而获得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财产,可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其他的担保。
一、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给借款人吗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欠款的,担保人应当代替借款人偿还欠款。具体责任承担方式有如下区分:
1、担保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如抵押、质押),在债务人不能于清偿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以该抵押物、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优先获得清偿。
2、担保人提供保证作为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负有代为向债权人清偿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当以担保人的所有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
二、留置权消灭的原因
留置权的消灭,是指于留置权成立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其不再存在。引起留置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也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留置权为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原因可分为以下三类:
1、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标的物的灭失或被征用、征收。在标的物灭失或被征用征收时,留置权因标的物消灭而消灭。但在标的物灭失或被征用、征收有赔偿金或补偿金时,留置权存在于代位物上。二是混同。在留置权与所有权混同,留置权人与留置物所有人为同一人时,因不能在自己财产上存在留置权,留置权消灭。三是抛弃。留置权人得抛弃留置权。只要留置权人向留置物所有人为放弃留置权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抛弃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即因抛弃而消灭。
2、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包括两种:一是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因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存在的,被担保的债权消灭,不论其消灭的原因为何,留置权也就消灭。二是担保物权的实现。留置权实现的,留置权当然也消灭。
3、留置权消灭的特别原因
这类消灭原因是其他担保物权不存在的,是留置权特有的消灭原因。主要包括担保的另行提出、留置物占有的丧失和债权清偿期延缓三种。
三、物上代位权的含义
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由此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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