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购用人单位员工有补偿吗
时间:2024-05-06 14:12:44 18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厂名更换或被收购,并不能影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连续计算,不能以此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在新单位连续计算,同时应在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表明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新用人单位要承认。若用人单位被收购后,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此时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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