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质及其实践意义
时间:2023-07-06 16:26:19 4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是:

1、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

2、真实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3、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

(一)刑事证据的分类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是指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按照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逻辑划分。

意义:有助于揭示不同证据的特征;有助于全面、正确地收集证据。保证正确地认识案情。

(二)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

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以言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运用间接证据的原则:

(1)间接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

(2)间接证据必须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没有矛盾;

(4)间接证据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

(三)种类

1、证据种类的概念

刑事证据的种类是指刑事证据在法律上所做的逻辑划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

2、物证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1、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3、书证

(1)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与物证的主要区别:1、书证是借助于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反映的内容比较明确、清楚,能够反映人的思想;物证必须借助人的思维或仪器鉴定才能揭示与案件的关系。

(3)特点:1、具有直接证明性;2、具有稳定性;3、具有物理性;4、具有思想性。

4、证人证言

(1)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特点:

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了解案情;

B、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5、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

(1)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作用:

A、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9、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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