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1. 物证: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例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 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受害经历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犯罪行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辩解。
6. 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意见。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因此,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等证据类型具有重要作用;而在民事诉讼中,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则更多地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证据 第六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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