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不仅要通过结果实现,更要通过诉讼本身实现。程序正义不仅能够约束和规范国家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减少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为贯彻刑事诉讼法治原则提供程序保障,而且更有利于转变以往司法人员“重实体、
轻程序”的观念。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根据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定罪量刑,轻则侵害被告人的人身
自由权,重则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利,其后果不堪设想。由于法律传统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法,
轻程序法”的倾向。虽然在《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及规定中有一些有关刑事诉讼证据的规
定,但是这些规定比较简单、抽象、分散,刑事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极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未能起到应有的作
用。这也是导致众多刑事申诉案件的上访、缠讼的重要原因。本文试从法院对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件的证据的认
定谈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认定之不足。
一、案情回顾
2005年9月13日早晨,王-君以150元车费雇佣李*虎驾驶其夏利牌汽车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地电话局东侧报亭
150米处,王-君一人下车后趁报亭主人不备,在报亭内盗窃人民币2000余元,各类电话卡、游戏卡等物品价值
人民币71859元。案发当日,公安人员将李*虎抓获,王-君在逃。
2006年3月,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李*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
行盗窃活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李*虎犯盗窃
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李*虎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二、本案两级人民法院在证据认定方面均违背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笔者作为李*虎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提出两点辩护理由:“一、影响盗窃罪的最重要的一个标准是涉案物
品的金额,而本案涉案物品因未被追回,涉案金额无法确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虎伙同他人秘
密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证据不足。二、被告人李*虎仅为了挣150元租车费,而并未到犯罪现场参
与盗窃,案发前也没有与王-君共谋,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虎构成盗窃犯罪不能成立。”由于本案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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