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中止执行会怎么样
时间:2023-06-12 22:25:56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止执行申请书

中止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两审终审,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因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二中民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违反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已被受理。

鉴于被申请人为外地个人,住所地在江苏省涟水县,执行完毕随时都有可能离开北京,且其流动性大、居无定所。如果将来贵院纠正原错误判决,执行回转时也将因找不到被申请人或执行费用过高而使申请人造成损失。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立即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相关知识-关于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

强制执行关于强制执行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二十一、执行程序

第四百六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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