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照本条规定,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会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这将产生阻却原生效裁判执行的法律效力。
就阻却程度来看,中止执行并不意味着裁定再审的案件必然对原生效裁判予以改判。因此,法院在决定再审或提审、指令再审时,在发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中不得加入撤销原判决、程度的内容。可见,再审案件受理阶段民事裁定书的直接效力仅限于对原生效裁判执行部分的阻却效力,而对于生效裁判本身并没有阻却或改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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