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土地出让金不可以开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九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属于违约行为,不会被处罚。土地出让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可以收回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参加土地出让时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可能会不予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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