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岭司法鉴定机构资金变更登记流程怎么走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批办具体承办人或窗口首问责任人审查;
4、审批办负责人审批,作出许可决定;
5、制作证件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
二、铁岭司法鉴定机构资金变更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司法部令第95号)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辽宁省司法鉴定条例》(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鉴定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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