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暖费收取方法和标准
1、前很多地方仍旧采用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热能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而我国冬季北方城市供热在取暖费计量上,不少地方仍沿用多年来一直采取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和收取取暖费的办法,对这种办法虽然不少居民用户很长时间来也曾质疑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但是却很少有人正式的把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的提出和分析,而这个问题至今也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从商品交换的角度来看,供热双方的关系作为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在取暖费其计算上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确是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2、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地点都设有供热设施(其中包括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此可以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收取暖费而采取按单位面积计价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应按实际供暖面积计算,即:用户应纳取暖费=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实际供热面积,这样计量至少从形式上来讲符合公平原则,若采取这种方法及收取暖费是相对公平的。但现阶段不少地方的在其收取暖费上采取的是用户经纳取暖费=建筑面积*单位面积的办法,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各地的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
二、车库取暖费略高
例如永吉县目前供热收价格标准是按照“永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永发改价格字【2010】122号)”执行,具体标准为:
1、居民住宅28元/㎡;
2、学校和学生宿舍等(含私立)29元/㎡;
4、经营性用房34元/㎡;
5、停热户只收取基本热费,标准为总热费的20%;
6、经营性用房层高基数为3米,每超高0.3米加收热价5%,最高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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