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取暖费补缴政策
时间:2023-10-25 22:20:07 2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长春地区的取暖费可以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缴纳,逾期未缴费的将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应缴热费5%的违约金。用户需要持有效房屋证件、身份证前往所在分公司客服经营科办理。补卡、更名流程查询,携带户主身份证、产权证、用户信息卡到所属分公司办理。若热用户面积、产权发生变化,用户应与热企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长春地区的取暖费可以在每年的10月20日前缴纳。逾期未缴费的按照合同中约定收取应缴热费5%的违约金。用户信息卡办理,持有效房屋证件,身份证,前往所在分公司客服经营科办理。补卡、更名流程查询,携带户主身份证、产权证、用户信息卡到所属分公司办理,根据相关规定,热用户面积、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与热企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长春取暖费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我国《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电价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长春市居民用户,其取暖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仅限租赁房屋用户)。

此外,用户还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取暖费,以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否则,电力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电。

总之,长春市居民用户在缴纳取暖费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以确保电费的合法性和用电的安全性。同时,用户也应该按时缴纳取暖费,以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自身的用电需求。

长春地区居民用户在取暖费缴纳方面需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取暖费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0月20日前;其次,逾期未缴费的需缴纳应缴热费5%的违约金;用户可前往所属分公司客服经营科办理补卡、更名流程查询;最后,根据相关规定,热用户面积、产权发生变化的,应与热企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为确保用电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用户需按时缴纳取暖费,并确保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及时缴纳热费。热费标准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热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热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热用户供热;

(二)对热经营企业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请求赔偿由于热经营企业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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