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各市的收费价格存在差异,依据法律规定,通常需要将收费分为居民建筑和公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如呼和浩特地区的规定是居民用热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为5.03元/平方米/月,如遇政府供热价格调整,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如呼伦贝尔市的供热价格是居民单价3.90元-3.2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是4.80元-5.2元/平方米/月。
内蒙古自治区各市的收费价格存在差异,依据法律规定,通常需要将收费分为居民建筑和公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
如呼和浩特地区的规定是居民用热为3.68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为5.03元/平方米/月,如遇政府供热价格调整,按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如呼伦贝尔市的供热价格是居民单价3.90元-3.2元/平方米/月、非居民用热是4.80元-5.2元/平方米/月。
内蒙古自治区取暖费收费政策调整通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取暖费收费政策的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居民住宅取暖费由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180元,非居民住宅取暖费由原来的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260元。同时,对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农村牧区家庭等特殊群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这一政策的调整旨在缓解内蒙古地区居民取暖费用过高的问题,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各市的收费价格存在差异。依据法律规定,通常需要将收费分为居民建筑和公用建筑供热计量收费。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调整取暖费收费政策的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居民住宅取暖费由每月200元调整为每月180元,非居民住宅取暖费由每月300元调整为每月260元。同时,对低收入家庭、困难家庭、农村牧区家庭等特殊群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这一政策的调整旨在缓解内蒙古地区居民取暖费用过高的问题,同时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
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供热成本监审制度,定期开展供热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调整热价。
调整居民供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举行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三十条
新建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既有居住建筑通过节能改造,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供热计量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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