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及报销流程
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妇女:在生育假期间,从业妇女单位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生育假)的公式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2.失业妇女:按照最低标准计发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上海市生育保险产假时间
开始,上海市不论一胎还是二胎,生育妇女均按照“98天基础待遇+30天生育假”时间休产假,也就是说上海市生育保险产假时间为128天。难产(包括剖宫产)再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增加15天。
三、生育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3.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4.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打印《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打印《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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