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执行员裁决执行中的纠纷的权力,执行员应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处理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回转,执行承担等事项,缺乏有操
作性的规定,
2、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不足以起到威慑力的作用。在罚款形式以及数额方面没有给出严厉的具体措施。
3、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有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执行工作,但在许多案例中,第一审人民法院既不是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也非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这大大降低了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导致案件不能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常有出现。
4、执行异议制度并不完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
5、申请执行的期限较短,一方面降低了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某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的案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6、由于存在执行通知,所以给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藏匿财产的机会,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威胁。
当前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我国目前的现行宪法是于1954年制定,经过了1975年、1978年、1982年三次全面修订,在1982年宪法的基础上又经历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部分修正。虽然我国的宪法经过了许多次修改,但是就目前现行宪法中的条文来看,我国宪法目前并没有对修改宪法的程序进行明确、全面的规定。但是根据以往我国几次宪法的修改的经验,和程序,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目前的修改可分为以下几个程序:
(一)宪法修正草案的提出
宪法修改的提出标志着整个宪法修改的开始。在我国《宪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修宪案由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出。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无权提出。但是根据历年来修改宪法的习惯上来看,都是由中共中央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讨论后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稿,依据《宪法》第64条规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宪草案,并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二)宪法修正草案的审定和表决
审定是指有权机关审查修宪提案的内容,并对是否修改作出决定如果否决修宪提案,则宪法修改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事实上,我国宪法对此程序没有明确规定不过从历次修宪的惯例上来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宪法修正案的,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全体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如1988年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是根据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以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票通过的: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会议上表决宪法修正案草案,也按此进行的。
(三)宪法修正案的公布
公布程序是我国宪法修改的最后一个程序,宪法修正案只有经法定程序公布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代表通过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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