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如何能够有效执行是困扰着我国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一个难题,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这个难题显得尤为棘手。法院的判决被冷落,不仅表示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代表法院权威的失落。笔者试图去探寻行政诉讼判决执行难的内在原因,同时也对学界在解决这一问题上的各种观点进行评价,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探索一条可行之路,重塑法院的权威。
如何能够使法院真正的神圣起来,真正的具有权威,不仅使行政机关自觉得执行法院的判决,还要使法院成为制约和监督行政机关的一个权力分支。这是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难题,也是我辈学人的重大使命。要探索这一问题,不得不先解释为什么在我国法院在行政机关面前会如此软弱,甚至还要听命于行政机关?其实,这一问题,很多学者已经做了很精彩的阐述。
首先,最重要地一点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国家本位、行政主导体制的惯性作用,使行政机关仍然存在惟我独尊的心态。计划经济的标志就是直接下达指令性的经济指标,强调的是国家的积极干预和秩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也是所有者,政府的三重角色,决定了政府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干的全能型政府。因此,行政权的触角无往不至地伸向社会经济生活的个个方面。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虽然经过了大幅度的改革,有限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等现代观念也日趋深入人心,但是这种惯性依然存在。行政权依然习惯于操控本地社会经济的个个方面,惟我独尊。这样久而久之,不但助长了行政机关轻视法律判决的不良风气,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整体权威。更为严重地是,让人们失去了对司法的信赖,对法律的信仰。这是对我国的法治进程的摧残。
其次,司法机关不独立。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在我国目前宪政体制下,法院的人事权和财权完全掌握在行政机关的手中,行政机关成了法院的老板,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能够保证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如何让法院去执行行政机关败诉的判决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强制措施又如何能够发挥作用呢?换句话说,法院敢不敢去罚行政机关的款,敢不敢去划拨行政机关的财产,敢不敢去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答案都是值得去怀疑的!
再次,执行立法的滞后和法院行政诉讼判决强制执行措施不完善。除以上几点之外,地方保护主义,腐败,地缘关系的存在也是影响行政诉讼判决难以执行的直接原因。另外,有学者认为法院人员素质低、司法不公正也是行政诉讼判决难以执行的原因。在一般的民事案件执行中可能会存在这一问题,可是在行政诉讼判决中,可能性应该很小。首先,对于行政诉讼,法院一般都非常的重视,一般都是拿出本院最好的法官来审理。其次,败诉的被告一般都会上诉,特别是行政机关败诉,所以案件的终身判决一般至少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甚至高级人民法院。所以笔者认为,由于法院人员素质低或司法不公正而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应该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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