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试用期内,除非雇员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注: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5)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6)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第1款:“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第四十条第二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51职业专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提供证明,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就业条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雇主没有证据证明雇员在试用期内不符合雇佣条件,则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在试用期内,由于经济裁员等重大变化,雇主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或解雇员工,雇主需要在向员工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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