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用途变更后承租人是否可以改变根据情况而定:
1、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能私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2、倘若需要改变的话,也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致使房屋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3、如果法律对该出租房屋有特别要求的话,还要征得主管机关的批准。
房屋用途变更登记如何办理
当需将房屋用途变更时,需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房屋用途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配偶之间变更、已购公有住房的权利人变更为购房时全体同住成年人的登记委托书需公证(其中香港公证文书须加盖转递章确认;台湾地区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证明;外国公证文书须经所在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地产权证(原件);
5、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6、地籍图(原件二份);
7、房屋勘测报告(原件);
8、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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