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所谓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者原因的占有,如对赃物、遗失物的占有。
一、物权人的返还原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物权人的返还原物权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1、动产物权设立转让前,第三人占有动产的,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而不交付;
2、无权占有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3、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4、房地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5、占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二、物权的受到侵害怎么办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一)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四)妨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五)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六)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三、物权保护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什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纠纷的保护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权利人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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