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无权占有造成占有物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权占有的具体区分
我国的《民法典》(2021.1.1生效)虽然规定有“无权占有”的概念,但对无权占有的要件缺乏具体的规定,且对恶意占有也基本持否定的态度。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该草案建议合法所有人对无权占有可以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但是对请求权的时效规定却值得商榷。第四百六十二建议:“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条同时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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