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而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2、分居的主体夫妻双方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不履行夫妻义务。
3、分居的行为基于主观愿望实施的,不是因为工作、疾病、学习、住房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不能同居。
4、分居的期限是已满二年,即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的当天止满两年,期间不间断的分居。
5、分居的结果是造成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已无调解和好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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