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你直接的雇佣方签订劳动合同即可,不需要与总公司重新签订。
雇佣方如果是分公司,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主体(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则可以直接和分公司签,没有则要和总公司签。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代表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签合同,但合同上盖的章还是总公司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准则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规定,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能否要求总公司履行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由于不是法人,故此是没有独立的资金的,所以在发生纠纷时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若是遇到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之后,由于分公司不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的,此时可以选择书写诉状,将分公司、总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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